当公司股东人数少,控制性股东存在时
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可能存在重大差异,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股权分散化下的企业,存在两类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当公司股东人数很少、存在控制性股东时,股价上涨(或净资产价值增加)带来的财富使得控股股东和企业利益趋于一致,他们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控经理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可见,控股股东既有动力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又有能力实现对公司经理层的有效监控。此时公司治理的核心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而是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滥用股权损害企业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相反,随着股权分布越来越分散、持股越来越不稳定,集体行动的结果必然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换言之,股东理性的冷漠导致不拥有任何剩余索取权的经理层实际控制了公司,形成内部人控制(35)。如果缺乏股东强有力的监控,这些没有剩余索取权的经理人员极易滥用控制权 (Jensen Meckling,1976;段亚林,2001年)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此时,公司治理的核心转变为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即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类型的设置,即股权模式的选择,即在这两种委托代理之间权衡,以优化公司的治理效果。 根据股权集中程度和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相应分离程度,企业股权结构可分为绝对控股三种形式 (controlled structure) 、相对控股型 (controlling minority structure) 和经理控制 (management controlling structure)。绝对控股是指大股东控制(超过50%)股权比例取得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剩余股权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相对控股类型是指持有企业的股权低于50%非控股股东通过征求委托书和多层控股在企业中获得的投票权比例超过50%,从而获得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权的股权结构;经理控制是指控制权转移到经理的股权结构(段亚林,2001),因为股权极其分散,没有大的控制股东。 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控股股东面临以下两种平衡策略:(1)致力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利润,然后与其他股东分享股息;(2)侵犯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利润转移和成本转移相关交易获得控制收益。随着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减少,剩余索取和控制分离的加深,市场监管不完善,掠夺中小股东利益只需承担很小的成本,理性大股东(或经理)权衡结果必须选择后者,企业利益合法、非法,损害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段亚林,2001)。Barclay et al.(1989)研究表明,在法律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滥用股权,利用绝对优势将上市公司的利益转让给自己,只承担利益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损失;Burkart et al.(1997)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当大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通过正常股息获得的利益与掠夺中小股东获得的利益差距逐渐缩小。在法律监管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更有可能抑制股权滥用的冲动,以获得良好的声誉。股权集中的优势也得到了理论的证实。哈特(1998)通过分析各种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安排可能产生的激励措施,证实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剩余贡献最重要的主体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进一步指出,企业治理是一种不完整的市场交易合同。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由于资产专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企业不完全合同剩余权利的安排企业所有权的安排至关重要,它决定了企业的效率水平。其中,剩余索取权与风险承担者和风险制造商之间的相应分布是最佳的。Jensen Meckling(1976)也证实,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必然导致代理成本,导致资源配置次优。 股权结构不仅会提前激励控股股东的行为,还会激励企业危机后的行为。企业危机不仅危及企业的生存,而且危及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当面对企业危机时,控股股东总是尽一切可能寻求帮助,最常见的是重组。根据重组的目的和可能的效果,重组可分为实质性重组和报表性重组:实质性重组旨在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注重提高企业的经营质量;报表性重组只是为了粉饰不良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大,实施实质性重组的可能性越大,完全提高经营质量,提高企业价值;相反,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少,实施报表性重组的可能性越高(胡鲁银,2003)。 股东类型也是影响企业绩效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关于股东类型(国有股东、法定股东)及相应持股比例对公司绩效的文章 (Xu Xiaonian Yan Wang,1999;孙永祥、黄祖辉,1999;施东辉,2000;陈小悦、徐晓东,2001;宾国强,舒元,2003;徐晓东、陈小悦,2003) 然而,有相反的研究结论。一般认为国有产权相对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