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市场组织中的员工向法人及市场组织在小范
(二)文本解构:市场组织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市场中的法人及市场组织在风险治理中通常扮演风险事件的风险制造者,往往表现出“利润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价值追求。可虽如此,市场作为风险治理不可或缺的多元主体之一,理应对其自身制造的风险的潜在后果承担社会责任。以下就各部法律规范中对市场在风险沟通中拥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进行解构 (详见表5-7)。表5-7市场组织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的文本解构市场在风险沟通中拥有的知情权是指法人及市场组织有权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知悉、获取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风险信息。但在本节选取的30部法律规范中仅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法人及市场组织有权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未主动公开的信息,余下的法律规范大多是通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风险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来保障市场的知情权;质询权同样只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被提及;法人及市场组织的举报权是指其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其他法人及市场组织的风险行为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风险应对相关工作的行为;报告义务是指法人及市场组织应当履行及时、客观、真实地将风险信息报告给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义务,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该项义务中部分是与公民及社会组织同样也需要履行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法人或市场组织报告获悉的风险信息的义务,其余部分是专门针对作为风险制造者的法人及市场组织应当在常态时进行自检并将发现无法处理的安全问题等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非常态时应当将本组织内发生的事故信息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该项义务更多出现在事故灾难类和公共卫生类法律规范中,且条款的具体内容细致到位,基本都明确规定了报告时限、报告对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法人及市场组织作为风险制造者还须履行向全社会公开本组织内的风险信息的义务,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是规定在常态时法人及市场组织应当告知本组织内人员风险隐患信息,并应当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公布风险隐患及防治信息,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规范对该项义务的规定呈现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渠道消极、公开内容单一的状态,并未达到面向全社会积极主动公开各类风险信息的层次;法人及市场组织同样需要履行宣教义务,主要是指法人及市场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宣教、培训和演练活动,在组织外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他组织开展风险知识宣教、培训和演练活动,在组织内制定并实施本组织的风险知识宣教、培训和演练活动。(三)文本解构:公民及社会组织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作为治理的又一大主体,是规模最庞大、范围最广泛的风险制造体和风险承受体,因此为实现社会中的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风险治理,尤其是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风险治理实践中,风险治理制度体系赋予其多种权利和义务,不仅保障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对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不乏风险沟通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就各部法律规范中对市场在风险沟通中拥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进行解构 (详见表5-8)。表5-8社会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情况公民及社会组织的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及社会组织有权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法人及市场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及社会组织处知悉、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风险信息。但现行法律规范对该项权利的规定局限在公民及社会组织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场组织中的员工有权从法人及市场组织处了解风险信息两方面。其余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都是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人及市场组织的风险信息公开义务的角度来保障公民及社会组织的知情权,使公民及社会组织在风险治理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社会还拥有一项备受忽视的权利就是质询权,仅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被提及,削弱了公民与社会组织在风险沟通中的主体地位;公民及社会组织的举报权与法人及市场组织拥有的举报权相似,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组织中的员工作为公民同样有权举报、控告、投诉其所在组织的风险行为,并且法律规范明确指出对员工进行风险信息报告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组织不得因员工的举报行为而做出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建议权是公民及社会组织拥有的又一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及社会组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法人及市场组织、其他公民与社会组织提出风险相关的建议或意见,从而发动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提出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建议,但非常笼统。相比之下较为具体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是专家和专业组织等通过会商制度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风险应对意见建议,以及市场组织中的员工向法人及市场组织在小范围内提出应对组织内风险的相关意见建议。总体来说,社会拥有的建议权缺乏更为明确的保障性规定;风险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公民及社会组织一旦获悉风险信息或遭遇风险,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