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应急性法规命令时,可以简化立法步骤
5.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国际条约和协议中的应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关于共同应对某些紧急情况的条约和协议,如恐怖袭击、劫持航空器、海难、海啸等事件的国际法规范。例如,中国参与的国际社会反劫机三公约,即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 蒙特利尔公约。另一种是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减少人权的规定,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美国人权公约。 (3)应急管理中的权利保护和监管 1.行政应急权的法律保障。只有当对紧急情况的控制超出了政府日常公共管理的能力时,它才能被称为真正的公共危机。因此,克服公共危机只能通过赋予政府比平时更集中、更强大、更严格的权力来实现。在现代法治国家,如果这种权力只是一种没有法律确认、授予和保护的实际权力,就很难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和服从。因此,保障行政应急权力是国家实施应急管理的合法基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扩大权力来源。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权力的获得和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除行使法律授予的紧急权力外,还可以直接行使一些紧急权力,以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甚至国家生存的需要。也就是说,行政紧急权力是非法的,可以依靠国家自卫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来突破合法性的约束。当然,行政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查,以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目的不是破坏宪法和法律秩序,而是尽快恢复宪法和法律秩序,并决定是否承认政府的行为。 (2)扩大权力空间。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应当允许行政机关使用许多平时不得行使的权力。行政权力的扩大反映在对公民权利空间的相对压缩上,如行使紧急强制权、行使紧急征用权、经济自由等。根据研究人员的总结,扩大行政紧急权利和减少公民权利有四种立法模式,即:暂停行政紧急命令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暂停以应急法律法规的方式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执行宪法中的一些公民基本权利;授权特定机关限制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63] (3)简化权力的行使过程。为了应对紧急情况,应急权力的行使通常可以适用于相对简单的行政程序。如果应急法律法规命令可以简化立法步骤,并自布之日起立即实施;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可以省略陈述、辩护、听证等步骤。但在个别情况下,应急权力的行使应比平时更加谨慎,如决定和宣布应急状态、实施戒律等。 (4)加强实现权力的手段。行政权力的扩大必然伴随着各种人力、财力、物力、技术资源向行政机关的进一步集中。政府实施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材料、人员、设备、交通等资源,一般由法律明确保障。必要时,军事力量甚至可以作为政府实现应急管理目的的手段。 (5)权力的制衡相对放松。在紧急情况下,不同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结构正常发生变化,即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限制放松。例如,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的决定可以改为备案;在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暂时不接受审查紧急行政行为的请求。 2.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定。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定的本质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强行政权的边界。紧急权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行政应急权非常危险,一旦失去控制,将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甚至颠覆整个民主法治;另一方面,片面扩张的权力严重缺乏合法性,难以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可。行政应急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 (1)条件监管。控制应急权力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尽可能准确地设定进入和结束应急状态的条件,即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条件&&并严格执行。此外,法律还应尽可能确定具体应急权力的主体和条件,以防止其滥用。 (2)范围监管。虽然行政机关的权力空间在紧急情况下显著扩大,但它绝不是漫无边际的,为所欲为。应急法律制度对应急权力的范围,一是规定绝对不能行使的权力,二是规定绝对不能减少的权利,一般由宪法确定。 (3)程度监管。即在应急管理中实施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种应急管理措施适应应突发事件的类型、水平和发展阶段,禁止过度行使应急权力。具体表现为:第一,对非暴力社会安全事件的全事件处理措施,不得像处理暴力事件那样严格;二是分级处理,低级应急不得采取高级应急措施;第三,分阶段处理,如预警、危机爆发前采取的预控措施,或危机消除后防止衍生和次生事件的后续措施,严格程度低于应急措施。 (4)程序规制。尽管在紧急情况下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