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极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
和所有的群体一样,陪审团极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而在推理能力上极为薄弱。一位律师说:他们见不得母亲给自己的孩子或是孤儿喂奶。;德·格拉热先生则说:一位妇女只要温顺可人,就足以博得整个陪审团的慈悲心。;陪审团对于有可能触及自身的罪行毫不留情(当然这些罪行对社会也是最具危害性的),但他们对于激情犯罪却非常宽容。对于杀婴的未婚母亲、用硫酸泼诱奸者的被弃女子,他们就很少表现得严厉,因为他们本能地感到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而且在一个法律不保护被弃姑娘的国家里,这种复仇行为反而有益无害,因为可以震慑那些未来的诱奸者。[53]就像任何群体一样,陪审团也深受名望的迷惑。德·格拉热先生曾公允地指出,虽然陪审团的构成十分民主化,但他们在情感喜好上却是非常贵族化的:姓氏、出身、财富、名声、著名律师的帮助,一切能脱颖而出、增光添彩的东西都能成为被告人手中的制胜法宝。;从打动陪审团的感情着手,并且像对付任何群体一样,少说理,或是只采用最简单的说理方式,这些才是一个好律师应该用心之处。一个因为在刑事法庭上屡赢官司而赫赫有名的英国大律师曾总结出如下行为准则:进行辩护时,他就要留心观察陪审团。这是个有利的时机。依靠自己的直觉和经验,律师从陪审员的面部表情中读出每句话、每个词所起的效果,并从中得出自己的判断。第一步先要分辨出哪些陪审员已经赞同了他的辩护,要确认这一点并不需要费多少功夫。然后,他要把注意力转移到那些看起来还怀有恶感的陪审员身上,并努力弄清楚为什么他们对被告持反对态度。这是他的工作中十分微妙的部分,因为想要给一个人定罪,除了正义感之外,还可以有无限的理由。这几句话很好地概括了雄辩术的目的,它让我们明白为何事先准备好的演讲稿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演说者必须随时根据发言所产生的效果修正措辞。辩护人不需要让所有的陪审团成员都赞同自己,他只需争取到那些能够左右普遍观点的领袖人物。就像所有的群体一样,陪审团当中也存在少数个体会对其他人起支配作用。我根据经验发现,;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师说,在给出裁决的时刻,只要一个或两个有势力的人,就足以让整个陪审团跟着他们的意见走。;需要巧妙地用暗示来说服的,正是这两三个人。首先,最重要的事就是取悦他们。群体中已经被博取欢心的那个人,就是即将被说服的人,这时候无论向他陈述什么理由,他都会觉得很有道理。我在有关拉肖先生的研究中找到这样一则轶事:我们知道,拉肖在刑事法庭上发表辩护演说的整个过程中,绝不会让自己的目光离开那两三个他知道或感觉到既权威又执拗的陪审员。通常,他能够成功地把这几个老顽固争取过来。但是有一次,在外省,他发现自己坚持了足足四十五分钟的论辩,都无法打动其中的一名:此人坐在第二排第一个位置,是第七陪审员。局面令人沮丧!突然,在激烈的论辩过程中,拉肖停了下来,对刑事法庭的法官说:法官先生,您能否让人将前面这块窗帘放下来,第七陪审员已经被阳光晒得睁不开眼了。;第七陪审员顿时红了脸,微笑着表达了谢意。他就这样被争取到辩方这一边来了。许多作家,包括一些最出众的作家,最近都展开了对陪审团制度的强烈反对,而这种制度是我们面对一个不受控制的身份团体[54]频频犯错时所能用来保护自己的唯一手段。一些作家主张只从受过教育的阶层中选拔陪审员;但我们已经证明,即使这样,他们所做出的决定也会和现在的别无二致。此外,有些作家以陪审团所犯的错误为由,主张废除陪审团,并由法官取而代之。他们怎么能忘了,这些被指责为陪审团所犯的错误,都是法官先犯下的错误,因为当被告来到陪审团面前的时候,他就已经被好几类审查官:预审法官、共和国代理人、上诉法院控告庭一致认定为有罪了。由此可见,如果被告完全是由这些审查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做出判决,他们就失去了重获清白的唯一机会。陪审团的错误首先都是审查官们的错误。因此,当出现特别严重的司法错误时,最应受到指责的是这些审查官们。比如对X医生的判决就是如此。一位愚蠢透顶的预审法官根据一个半痴呆女孩的揭发,就给他定了罪。该女孩指控这位医生为了三十法郎就给她做了流产手术。若不是由于触犯众怒,促使最高法院院长立即下了赦免令,这位医生就要被送去劳教。所有民众对犯人名誉的交口称赞令这一明显的错误昭然若揭。那些审查官们自己也承认这一点,但是出于身份的考虑,他们还是倾其所能地阻扰赦免令的签署。在所有类似的事件中,当陪审团遇到自己难以理解的技术细节时,他们会自然地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事件肯定已经由熟悉各种复杂事态的审查官们进行了充分调查。那么,谁才是错误的真正制造者:陪审团还是审查官?我们应该大力维护陪审团。因为它也许是唯一不能由任何个人来取代的群体类型。只有它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