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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者不追求决策者

时间:2023-04-06 09:25:41 作者:小编 点击:

  执行者不追求决策者

  进入21世纪,中国地方政府先后启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和实施,重点将行政执法绩效评价和责任调查机制引入行政管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问责存在权责不明确、问责不明确、灵活性大等问题。一些干部犯了严重的错误,往往只是轻描淡写,强调客观因素多,大事小,小事小。即使追究责任,也只追逐不追逐,只追逐执行者不追逐决策者。因此,这些人不想取得进步,逃避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人民的痛苦视而不见。 3. 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 实施问责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新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强调,将加快实施以行政领导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2011年5月30日,中央纪委起草了《2012-2017年建立健全处罚防腐制度工作规划》,这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处罚防范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因此,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总结我国问责实践的现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所谓行政问责的长效机制,就是时刻处处以责任制约权力,既要有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制度,又要有落实责任制的执行机制,特别是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存在的事后问责制,忽视行政过程的监督控制,从而加快事前问责管理的有效运行。 4. 问责制是新时期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实行行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必要条件。问责首先要明确 责任。现在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有些地方和单位不负责任,决策错误,但没有人负责;任务,需要每个人都做,但最终没有具体实施。所谓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实际上是每个人都不需要负责任。这种现象与一些人遇到利益和责任有关,但客观地说,也有一个未知的问题。对于一些工作任务,我们习惯于提出许多原则和要求,但没有具体说明谁是责任人,谁应该承担哪个环节的责任,即未知的责任,导致工作没有实施,没有人做事情,使问责成为一种装饰。 问责,明确权利和责任,平衡权利和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事实上,当责任分解到特定的人身上时,责任将成为一种非常明确的压力和动机,并鼓励个人有意识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同时,强调个人我应该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效果比提出一些抽象的要求要好得多。另一方面,只有当责任主体明确时,我们的问责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政府问责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公共食品安全和其他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公共事件,本质上都是责任事件。这些事件反映了我国部分干部缺乏责任感,对与人民生命安全有关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更深层次地说,它反映了法治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责任政府建设滞后的问题。 1.政府管理中权责脱节的问题 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由于缺乏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有效监督和评估,在职能配置中往往权力明确,责任不明确,导致权力或责任不明确。一些市场监督部门不积极履行市场监督职责是公共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 2.政府管理中职责交叉的问题 目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小部门体制还没有根本改变,政府部门之间没有理顺,政府职能交叉,宏观管理薄弱,部门分割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仍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在市场监督中尤为明显,尤其是在食品药品监督领域。如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具有管理市场和行业的职能;在卫生检疫中,国内卫生部门、出入境质量检验部门,容易出现监督脱节;食品卫生监督、餐厅、产品、市场,导致监督脱节,部分问题往往消失。 3.政府问责主体单一的问题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仍局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这是一种行政内部问责制。这是政府行政领导或上级政府对部门领导、下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基本上不涉及外部问责,特别是政治问责。这种局限于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制度,在上级和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平性。启动问责的权力掌握在行政机关领导手中。问责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愿和意志。行政领导决定是否要问责,什么事情要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难以避免主观随机性。在这一制度下,仍然存在上级追究下级责任、上级责任无人追究的问题,导致最关键的地方无人负责、缺乏行政责任制的根本环节。 4.政府问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我国行政问责法律不完善,行政法律责任制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分散,缺乏完整的保障行政责任的法律制度,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制法律法规。一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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