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主导作用依然突出
性、法治原则的要求不同于常态,包括:①政府可以行使比平时更强大的权力,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所有的紧急状态都是暂时的,只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和结束;②在紧急情况下,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仍然有效但削弱。一方面,政府行使紧急权力的依据可能是赋予其巨大自由裁量权空间的一般授权条款,而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就一些议会立法事项制定法律法规和命令,然后在事后得到认可;③国家机关和个人非法行使应急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应急职责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政府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通常有限。 (2)权力优先原则。权力优先考虑应急管理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即打破正常两者之间的平衡,相对倾向于国家权力方面。具体表现如下:①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必要时可暂时暂停 (准)司法程序等正常法律活动,暂停立法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审查;②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国家机关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和暂停部分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宪法权利的行使;③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先行采取某些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应急管理措施,事后再争取立法机关的承认;④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的应急管理活动可以遵循比平时相对宽松的简单程序。 (3)人权保障原则。人权保障作为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在应急管理领域体现在:①国家实施应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生命、健康、财产等最基本的人权,这也是应急管理的合法基础;②国家必须限制公民权利的减少,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未受限制的公民权利仍可正常行使;③国家对减少公民权利有明确的底线,不得减少生命权、平等权、免奴权、精神自由等基本人权;④应特别尊重和保护知情权、监督权、救援和救援请求权等基本人权的另一部分。 (4)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准备而无患、提前计划,不急于挖井等。,是人类几千年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积累的普遍认识,也体现了应急管理的基本规律。因此,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所确认。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大多数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不再局限于应急响应阶段,而是以应急响应为中点,延伸到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的两端。危机预防、准备、监控、预警、预控等事前管理阶段,甚至逐渐取代应急处置,成为应急管理的重点。 (5)政府主导与社会动员相结合的原则。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基于行政权广泛、积极、高效的特点,政府理应成为应急管理职能的最主要承担者。与此同时,突发事件的复杂多变又常常超出政府能够独立应对的范围,因此需要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主导与社会动员二者的结合,在危机管理的不同阶段有所变化:①在预防、准备、监测等预管理阶段,政府的行为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全面参与几乎具有同等重要意义;②在危机响应的管理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处于明显的主导地位。公众的作用是配合政府的要求,提供人、财、物等必要资源,有限参与处置救援活动;③在恢复重建等事后管理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依然突出,公共力量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受灾地公众对善后事务的参与和非受灾地公众的捐赠和援助活动上。 (6)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基本原则,被 《应急响应法》第十一条采纳,具体要求包括:①应急管理措施的方式、强度和持续时间应适应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和发展阶段,必须有效控制危机;②若有多种实现某一应急管理目应急管理目的,应选择对公民权益影响最小的一种;③应急管理措施的成本不得与紧急情况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不平衡。应急管理法制比例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紧急情况的分类、分类和分阶段的基础上,规定了匹配的管理方法和应对措施。当然,根据公共危机的突然性和复杂性,应急管理中比例原则的应用留有相对灵活的空间,避免行政机关的恐惧和消极行为,适得其反。 (7)信息披露原则。《应急响应法》第十条明确了应急管理中的行政披露原则,其披露范围包括:①与紧急情况本身相关的信息;②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信息;③各种政府法令和决定应对突发事件。在应急管理中坚持信息披露原则的必要性是:①坚持信息披露是监督应急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防止应急权力滥用;②坚持信息披露,保持官民沟通畅通,避免因谣言产生和传播而恶化危机事态;③坚持信息披露,引导舆论,可以提高公众对政府应急管理措施的信任感和认可度。 (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紧急权力制度,这是一个国家建立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但不同国家的宪法对紧急权力有很大的不同:①部分国家将从战争状态到普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非常法律状态统一规定为紧急状态;②一些国家将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