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一个国家应急管理系统的成败
3.减少和保护公民权利。应急管理中公民权利的减少和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控制应急管理法制发展的另一个主要矛盾。适当限制甚至暂停部分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是行使行政应急权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实施应急管理的必要手段。因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是国家实施应急管理的最终目的。可以说,这一目的的实现是衡量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成败,也是衡量国家在非常状态下是否实现法治价值的最高标准。应急管理中公民权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确立公民权利保护作为应急管理的最高价值。总的来说,国家实施应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否则所有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将失去其合法性。即使在特定条件下对部分公民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减少,其背后的追求仍然应该是一种更重要、更基本、更紧迫的公民权利。因此,一个基于正确价值选择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决不允许国家牺牲更重要的公民权利来实现更小的利益。 (2)限制减少公民基本权利的条件。应急管理法制高度重视减少公民权利的必要性。你需要减少公民权利吗?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内减少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减少到什么程度?所有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要求行政机关充分考虑必要性原则。正如1984年在意大利举行的希拉库萨原则第51条所指出的限制和减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减少措施的严重性、事件和地区应该是消除危机国家生存的威胁,并适应这种威胁的性质和程序。 (3)划定公民权利减少的底线。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度中,一些基本权利提供了人们成为人类最基本的因素,这些基本人权不应在任何时候被剥夺和限制,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损害甚至超过紧急情况本身。成的损害。国家人权公约和宪法对人权减少底线的规定不同,但一般包括生命权、生存权、平等权、人格尊严、精神自由、酷刑自由、奴役自由、刑事追溯自由等。中国宪法没有规定应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减少的底线,这是中国应急管理法陷。今后修改 宪法或制定 紧急状态法时,应重点关注。 (4)强调对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公共应急法律制度不仅允许行政机关克服部分公民权利的必要性,而且还强调对其他公民权利的保护。特别保护这部分公民权利,一方面反映了应急管理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依法顺利实施应急管理的必要条件。特别保护的基本权利至少包括知情权、监督权、赔偿和补偿请求权、基于生命权的救援请求权、基于生存权的救助请求权等。 (5)为受到非法应急管理行为侵犯的公民权利提供救济。虽然在紧急情况下的法律秩序有各种各样的特殊性,但这并不足以使其成为简单的法律原则权利必须得到救济的例外。虽然在应急管理过程中,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紧急权利的效率,可能会暂停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甚至暂停所有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但这毕竟是一个暂时的权宜之计。在紧急情况下,受侵犯的公民仍有权通过各种正常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已经确定,解决应急措施引起的各种法权益提供救济,已被大多数国家法律确定为危机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四)应急法律的不足和完善 法律在应急管理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应急法是人类与应急长期斗争中的知识升华和方法积累。人们通过赋予法律的有效性来指导集体行动,确保应急管理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当人们处理新的紧急情况时,应急法构成了外部制度约束,限制了人们在应急管理中的决策选择空间。面对不确定性较低的常规紧急情况,法律的确定性和普遍性很少受到挑战。在应急管理过程中,法律以不变应变化的方式小心地实现了各种目标&&公平与效率、秩序与自由等之间的平衡。而非常规紧急情况的发生,将使这一切再次面临考验。 作为应对主体与事件本身在动态情况下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突发事件本身表现出不可预测的 (原因)、不确定性 (演变过程)和严重的社会危害 (影响后果)等特征 (或这些特征的集合);对于应对主体,表现为超出其现有风险认知范围和常规手段的可控性,需要以非常规的方式处理。因此,一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会动摇人类已经获得和确认的经验法则,另一方面,它也将迫使人们突破现有的制度约束,寻求更广阔的应急决策空间,从而对应急管理中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例如,在正常情况下,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将首先被削弱,各种公共权力的边界将基于应对灾难的需要而模糊,追求科学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