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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还应当积极成为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

时间:2023-04-05 22:19:42 作者:小编 点击:

  媒体还应当积极成为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

  (四)微博公民联动:构建市民共同体参与事件解决近年来频频爆发的微博事件表明,微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参与,绝不只是止步于曝光和围观,而是向着构建一个市民共同体努力,旨在直接参与和推动事件的解决。复旦大学周葆华(2011)梳理了从宜黄事件、李刚事件到11?15上海大火事件中,微博参与公共事件的叙事框架的进化历程,从宜黄事件中确立的上访不如上网,围观改变中国到李刚事件中的围观要打通最后一公里再到上海大火事件中的围观中体现公民精神和城市精神,[12]微博对公共事件的参与程度逐渐提升,从虚拟空间的聚焦转向现实作用的反思,进而转向现实行动的参与,微博正在从一个虚拟空间的舆论平台向一个现实社会的组织参与平台转化。上海大火事件中,微博促发的头七日鲜花行动,进入全国公众的视线,来悲悼的数万市民和如海一般的鲜花,是一种对公民身份的认可和对公民力量的敬畏,[13]这显示了一个城市市民共同体的自我构建,[14]这标志着微博在媒体话语中开始与人民社会和人民精神,以及城市形象相勾连,微博对公共事件的参与涉入程度已经开始超越作为一个虚拟言论广场的能力范畴,微博不再停留于民意表达的狂欢盛宴,而成为切实参与社会民主政治生活的一分子。三、微博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的多重角色(一)突发事件治理中的互向模式麦克劳德和查菲在1973年提出来一个互向图1-1模式用来表明和解释在社会事件中,社会精英、媒体与公众之间的互向博弈关系。如果我们将图1-1中的社会事件视为突发公共事件,社会精英视为政府,那么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的互向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参与治理的三方分别是政府、媒体和公众。政府是信息和权力的拥有者,对事件的发展和问题的解决都起着主导作用;媒体是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肩负着上传下达的使命;而民众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利益相关者,是事件后果的直接承担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看法之间的平衡,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决定着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的成效。首先,政府与公众的博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进行了精准的概括。在政治、经济和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这则箴言依旧具有鲜活的生命力。频频爆发的突发公共事件,正是对政府与民众关系的重大考验。由于政府与民众对各类社会问题在认知和态度上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形成一种压力,从而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不信任和矛盾的产生,给整个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治理中,保障事实真相透明、维护民众知情权是政府与公众关系稳定的基础,政府和公众都需要从自身努力,为促进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妥协和积极的努力。其次,政府与媒体的博弈。传统媒体一直扮演着政府喉舌的角色,在政府与民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看法产生差异的时候,政府就有可能试图通过直接干预事件或控制媒体渠道来操纵公众的感知。但是在现有的媒介生态下,无论是政府对媒介的控制,抑或是媒介对政府的迎合,都无法像过去那样简单和直接。媒体不仅仅是政府话语向公众传播的渠道,更成为监督政府,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有力武器。[15]因此,新时代的政府与媒体关系是更为复杂的,处理好则相得益彰,处理不好就会给政府及媒体形象带来很恶劣的影响。政府和媒体都是现代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关系不应当是对立的,而应当是互相促进与监督的。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媒体作为社会监督者的角色,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故两者的共识应多于分歧。[16]第三,媒体与公众的博弈。面对突发公共事件,公众具有知情权和表达权,而媒体正是公众获取信息和形成舆论的主阵地,是公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治理并实现与政府对话的平台。除此之外,媒体还应当积极成为公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言人,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治理中,站在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立场上,积极地表达和争取应有的权利。事实上,媒体之所以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正是因为媒体的公众立场,丧失了这一立场,媒体就失去了监督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另外,公众对媒体的信任,是媒体的立足之本,失去了公信力的媒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意义。由此看来,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的背后总存在着政府、媒体和公众这三方的互向博弈,三方治理必须互相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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