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粗暴的围堵、冷处理或选择性处理往往会产
摘要司法舆论指导不力会破坏网络生态,造成舆论信任危机,造成社会不稳定。司法舆论的负面影响具有扩散性和可持续性、自我消除性和指导性、可逆性和休眠性的特点。消除司法舆论的负面影响,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实体处理,积极接受监督,走在线群众路线,完善司法舆论响应机制,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司法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或自媒体披露演变为网络舆论后,不仅能给司法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还能给司法带来消极影响。正确处理网络舆论,消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了解网络舆论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响应群众需求和呼声,平息质疑,引导和凝聚社会共识,不断提高司法信誉。 司法舆论是人们通过网络平台表达司法事件的情感、态度、观点、判断、意见和愿望。通过网络表达对司法事件的认知也已成为司法领域最常见、最方便的舆论自我表达渠道。涉及司法的网络舆论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监督和规范司法活动,促进司法进步和政府治理;促进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调查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隐患;等等。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破坏网络生态,引发舆论信任危机。司法舆论处置不力会鼓励网络舆论中的非理性表达,滋生和传播负面情绪,不利于网络理性声音的传播。一些分辨率相对较弱的网民已经成为网络谣言和极端言论的传播者和受害者,从而破坏网络生态。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明确、权威声音不足、网络舆论响应滞后、态度傲慢、疏导不及时、线下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歪曲事实、过度解读,可能会积累负面情绪,导致舆论危机,消除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导致网民的剥夺感和社会不稳定。对网络舆论的反应不及时、不到位,侵犯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权益的不尊重和满足会引起网民的恐慌和焦虑。此时,如果网络舆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就会积累负能量,埋下隐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扩大和加剧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给网民留下不良的互动体验,影响司法和舆论的互动。网民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期望表示不满。积极的司法反应是改改进工作,实现司法进步和司法公正,两者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对司法舆论的不当反应,特别是一些未完成的舆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加剧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的摩擦和冲突,也会给网民留下不良的互动体验,导致网民与司法机关沟通。 网络舆论具有信息量大、渠道多样、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处理不当会对司法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与网络舆论本身的特点相结合,往往具有以下特点: 扩散性和可持续性。在我们媒体时代,涉及司法的网络舆论具有受众面积大、来势凶猛、难以完全消除的特点。也就是说,一旦网络舆论爆发,它们往往会迅速传播,产生爆炸性的效果,其负面影响也会传播。简单而粗糙的封锁、冷处理或选择性处理往往会产生新的负面影响。例如,两名男子在抗日战争遗址被拘留、浙江女孩乘坐滴滴搭便车被杀等,即使舆论处理相对适当,在舆论高潮退散后,完全消除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仍需要很长时间。 自我消除和指导消除。近年来,随着网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了负面影响,与非理性声音对应的同时,会自发产生克制、理性的声音,如专家、知识分子、媒体人员对事件的专业分析和情感伦理分析。司法事件依法正确处理后,理性声音往往逐渐占据主流。自动消除和驱逐情感言论和极端言论,就像人体内的白细胞启动免疫功能一样,形成对负面影响的自清洁机制。然而,这种自发的清洁机制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完全消除负面影响,特别是当舆论分化时,需要积极的司法干预,掌握舆论主动性,指导消除。 可逆性和休眠性。司法机关扎实开展线下实体处置和线上舆论响应,往往会将负面影响转化为正面影响。例如,在江苏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一些负面影响表面上被消除了,但实际上只是潜伏了下来。当另一起类似的司法事件发生时,休眠的负面影响很可能再次被激活,与新的网络舆论叠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例如,在赵宇案舆论发酵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被提及,其负面影响不能完全消除。 消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有效解决问题、消除网民误解、优化法律效力和社会效果、使人民更加获得和幸福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全面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司法机关的网络舆论处理能力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表面、拖延、不规范等问题。要消除司法舆论的负面影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做好实体处理工作。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坚持司法机关内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从调查隐患、堵塞制度漏洞的角度促进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开展司法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特别是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司法审判质量,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跟进后续非刑法处置措施,确保实体处置闭环;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律法规,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积极接受监督,采取良好的在线群众路线。缺乏权威声音将刺激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应放弃封锁、冷处理和拖延战术,继续深化阳光司法、透明司法,采取促进审判网络现场开放措施,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容忍舆论监督,掌握消除负面影响的主动性,确保网络谣言前的司法声音。坚持改变不鼓励的态度审视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在线群众路线,真诚沟通,及时、详细、专业的信息发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司法媒体舆论指导,根据网络舆论发展趋势和关注重点继续发布信息,消除不必要的误解,消除负面影响处于萌芽状态。 完善司法舆论响应机制,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建立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培养舆论引导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案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司法人员网络舆论处置能力培训,做好信息收集和综合判断,避免信息发布失范;增强消除负面影响的责任感,加强对司法舆论响应的监督,杜绝舆论未完成,加强对舆论响应失范行为的问责,同时严格调查司法腐败。完善互联网相关立法,加强对网络媒体的标准化管理,提高新闻媒体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惩治网络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生态,确保网民合法有序参与网络舆论监督,营造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环境;继续加强积极宣传,消除虚假信息和非法言论,避免二次舆论爆发和次生负面影响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