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数量也随之增加
病预防和控制以及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具体包含的14项职能包括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饮食卫生以及传染性疾病预防。“大跃进”时期过后,全国的卫生防疫站数量大大增加。截至1965年,达到了2499个,是1952年的17倍。之后由于“文革”开始,卫生防疫站的建设受到影响。不过,此时卫生防疫站的主要职能是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环境卫生等,食品卫生的职能已经变成其极小的一部分。当时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能主要转移到了新组建的一些国务院组成部门中。这些部门包括轻工业部,食品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以及商业部等。这些部门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管,既不是安全食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管理,也不是按照食品的种类进行管理,而是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进行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是其主管部门,呈现出分块式的综合管理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对食品安全一贯重视,为了加强食品的卫生安全水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大致上说,1949年至1978年出台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表3-6所示:表3-6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文件出台情况及其对监管职能的调整 (1949—1978年)[22]从上表可以看出,此阶段的法律法规多以部门或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其出台目的多是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内,对食品卫生进行规范的工作意见,强调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分块式综合的管理特征。第二阶段 (1979—2003年):分段监管体系的形成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逐步确立,食品市场产权多元化。此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逐渐过渡到分段监管的模式。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 《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该条例仅针对食品中的卫生问题,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未作出规定。这一时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事务和技术指导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试行)》,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食品安全立法第一次从行政法规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从此,我国实现了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这一阶段里,食品卫生监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分,我国也具有了一支初步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的食品卫生监管队伍,食品卫生监管网络基本形成,食品卫生状况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23]1989年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由进出口检验检疫机关和海关部门负责。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随着食品安全方面零星案件的发生而提高。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国务院进行了旨在适应市场经济的机构改革,撤销了计划经济时期组建的许多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业专管部门,比如轻工业部和纺织部均被撤销。与此相适应,原来由这些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能进一步分化,1993年的 《农业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1995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将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调整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且具体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协助管理。1998年,国务院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把卫生部承担的部分职责比如食品安全标准建设以及相关的职能交由国家质量监督局行使,专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和检查监督工作。表3-7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文件出台情况及其对监管职能的调整 (1979—2003年)[24]从上表可以看出,此阶段的法律法规以部门立法为主,在法律中具体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管范围,并逐步加强各个部门的监管人员、技术及监管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卫生部名义上为综合协调部门,但卫生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定位仅限于餐饮消费环节,逐渐趋于减弱,同时各个专业部门的监管实力和监管能力逐渐增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分段监管模式基本形成。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种类和监管内容的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众多机构分散管理,各部门之间监管行为难以协调的现象。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效率低下,出现了“龙多不治水”、“十几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的监管乱象。[25]第三阶段 (2003—2009年):分段监管基础上的综合协调模式构建。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管理,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能。但是2003至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舆论压力,其凸显分段监管中的责任不清和职能交叉的弊端。2004年国务院出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号),明确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并细化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环节。2009年出台的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及检验规范等贯穿于食品安全整个过程的职能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