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接受货物并按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济目的而
┒┥哆嗦.了解购销合同代理签订的相关事宜。 案例介绍 小赵是一家钟表厂的买家。在河北沧州催款期间,他了解到当地红枣的价格比市场上便宜得多。因此,他擅自与当地一个农场签订了5000公斤红枣的购销合同,总价为1.2万元。之后,农场按照合同成功将红枣送到小赵的钟表厂。钟表厂得知此事后,打电话告诉农场不承认合同,但为了防止红枣腐烂,钟表厂在征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市场价格出售红枣,并获得1笔货款.1万元,经济损失01万元。钟表厂将出售红枣的全部付款.小赵向农场汇款1万元,赔偿农场01万元。 问题:钟表厂合法吗?为什么? 购销合同第一节的基本格式和文字表达 在完成市场分析、客户选择、销售和谈判等一系列工作后,销售人员的最终目的是以书面形式确定谈判结果,即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的签订不仅反映了销售人员的业务能力,而且与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有关,因此在整个销售活动中签订销售合同的地位非常重要。 购销合同是指双方为实现一方向另一方出售某些货物,另一方接受货物并按约定支付价款而达成的协议。购销合同的签订是销售活动的最后一步。如何正确签订合同,防止销售结果进入东流,是销售人员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一、签订购销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一)法律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购销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1)签订销售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它包括: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合法,其经营范围也必须合法;销售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必须通过要约、承诺等法律程序来实现。此外,销售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 (2)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合同的目标不得是国家禁止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如违禁品、毒品、武器、淫秽物品等法律规定的相关价格、产品质量、信用结算、税收等条款对购销合同也具有约束力。违反上述要求的,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付费的原则 平等互利是指购销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可以通过购销合同的法律关系获得经济利益。无论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经济实力如何,购销合同双方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购销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志一致的结果。首先,双方应完全独立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其次,双方的意图必须完全一致,才能建立购销合同。 等价付款是指购销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利益上相互实现,各方在获得一定利益时应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诚信原则 作为购销合同的双方,一方面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另一方面要诚实遵守合同的协议,按时执行合同的相关要求,为未来业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购销合同的基本格式和文字表达 (一)购销合同的基本格式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格式 目前,我国正式发布和使用的工矿产品采购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有工矿产品采购销售合同、工矿产品订单合同、工矿产品分配合同、地质机械仪器产品采购销售合同、木材采购销售(订单)合同、煤矿机电产品采购销售合同六种。表15-1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工矿产品采购销售合同(GF-90-0101)基本格式。 2.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基本格式 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三种。表15-2为农副产品购销合同(GF-90-0151)基本格式。 (二)购销合同书面表述 购销合同一般由合同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现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为例具体说明如下。 1.首部 即合同的开始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名称和编号、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等。在具体的文本表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名称一般只说明合同的性质,如农副产品采购销售合同、工矿产品采购销售合同。为确保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中不允许同时存在多个合同内容。为方便履行合同和查询,双方应按照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对各合同进行顺序编号,实施标准化、系统的管理,如年-类别-编排序号,如08-A-26表示2008年A农副产品销售合同第26号。 (2)在填写供需双方名称时,合同签订的单位名称应当按照营业执照上标准的企业名称填写,不得写外人不知道的缩写或代码,以免在履行过程中造成误解。例如,江苏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不仅可以写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3)应清楚地填写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这是因为除非合同另行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否则合同的签订时间通常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明确填写签订日期有利于合同的及时履行,避免拖欠付款等违约行为。签字地点将涉及法律管辖权,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和签字地点填写,也可以作为签字地点。 2.正文 即合同的核心部分,用于表达合同的重要条件和实质性内容,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表达文本时,应遵循全面、清晰、具体、准确的原则。农副产品销售合同的文本内容应严格按照《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销售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细节体现在: (一)规定农副产品名称。 首先,要做到准确、具体,防止因产品名称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种子购销合同的签订为例,合同中不能只写明是小麦、水稻或棉花的种子,而要详细地写明各品种的代号,如原丰早水稻、鲁棉一号棉花。 此外,供需双方在规定产品名称时,应尽量使用一般名称。在使用区域习惯名称时,应找出同一产品的不同名称,并在考虑不同区域和习惯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必要时进行详细说明。例如,南瓜在南方被称为南瓜,而在北方主要被称为日本瓜或北瓜。新产品或新品种应在相关部门或专家确定名称后使用。 (2)农副产品的数量和计量。 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属于国家统一购销范围的,必须围的,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统一采购、分销或订购数量指标(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采购基数)订立采购销售合同;完成国家统一采购、分销或订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确定数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必须具体准确,书写必须大写,数字遗漏修改处应盖章,不得有供需交付、实际数量交付、收多少、约或约等含糊不清的术语。必要时,超欠交付程度、正负尾差、合理损失、合理磅差等。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如交易数量在合同规定数量超过5%的月份不作违约处罚。 产品数量的计量单位和方法应按照国家计量法规执行,使用明确具体的计量概念和方法。如通常使用的重量单位有公斤、吨、磅等,对于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合同,还应该合理区别净重和毛重。 (3)农副产品质量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按区域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可以直接在合同中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