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负面行为清单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负面行为:
使用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推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失效或变质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等。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发布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商品或服务。
网络暴力行为:
曝光他人隐私信息。
电话短信“轰炸”。
冒名填写器官捐赠信息。
发送虚假内容举报信。
线下邮寄花圈纸钱。
制作发布丑化图片等手段对受害人实施网络暴力。
网络谣言传播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如疫情补贴、千金藤泡水喝预防新冠病毒等。
散播政治类谣言,制造社会混乱。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负面清单:
发表和转发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等文章、演说。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
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
宣扬封建迷信、宗教思想、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发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的言论。
散布美化西方民主政治、经济制度、腐朽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谣传、散布干部人事任免的非公开信息。
请注意,网络负面行为清单可能因具体情境和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同时,每个人在使用网络时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