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当事人自救或者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
自21世纪以来,纪以来,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突发群体事件的发生率很高。仅在2008年,例如,今年发生了许多全球广泛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1月南部严重的雨雪,3月拉萨街头火灾,5月四川汶川地震,9月三鹿问题奶粉事件,随后是山西崩溃事件、世界金融风暴,一系列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群体事件,最清楚地表明: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慕尼黑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他在书中指出: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我们前所未知的水平。[1]根据贝克的观点,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突发群体事件的增加,应该是风险社会的正常。我们应该以正常的态度来看待这种正常工作。 突发事件是指未预测或难以预测的突发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公众有直接影响或与公共社会有广泛联系的突发事件。当事人是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强烈的突发公共事件,称为突发群体性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突发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突然、意想不到、突然从天而降的特点。有时我可能会预感到这些事件会发生,但很难预测它们会来得这么快、这么强烈、这么大、这么凶猛。因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和人民经常感到紧张、不知所措、形势严峻、上下忙碌,因为他们缺乏心理和物质准备。 第二,公共性。突发公共事件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密切相关,与政府的反应、反应、态度、决策和措施密切相关,与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团体和人员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与各种媒体和地区的媒体进行密切、及时的沟通。简而言之,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影响空间和时间非常广泛和长期;受其影响的社会成员众多、多层次,明显。 第三,破坏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大量房屋倒塌、城乡交通中断、工农业生产不可持续,甚至由于谣言、谣言、心理恐慌,或由于政府封闭、错误、不诚实,导致社会动荡、秩序混乱、变化,对全国和社会造成全球破坏。 第四,复杂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制度设计不合理、社会矛盾多年无法合理解决等社会因素。在自然因素方面,许多突发公共事件与环境问题有关。环境问题可分为原始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原始环境问题主要由地震、洪水、干旱、滑坡等自然力引起。次生环境问题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可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群体性突发事件,更多的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以中国为例,中国社会正处于结构性调整之中。城乡矛盾、东西部差距、社会保障、就业、分配不公等长期存在的问题,如处理不当等,可能会引起社会动荡。腐败滋生,缺乏对公职腐败的有力制约机制。法律供给不足,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公民与民之间的矛盾、官方与民间的矛盾、政治制度的协调、社会的反应,以及一系统改革的反应。 第五,紧迫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立即了解情况,第一个指令必须有效,给人信心;媒体必须第一次向公众报告真实信息,帮助政府稳定人心;当事人必须迅速反应,及时组织自救和互助。在接下来的日日夜夜,每一分钟,政府、媒体、当事人不断了解事件的真相及其发展趋势,不断做出正确的决定,采取一批有力措施,同时与其他地区、部门甚至世界各地联系,响应国家、地区、部门的要求,协调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简而言之:情况紧迫,日夜,不能松懈,谨慎。 第六,互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各主体和客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特别是在政府、当事人和媒体之间,互动非常明显。正确处理这种互动,调动所有积极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应该关心安慰和帮助当事人,任何冷漠和懈怠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失望和悲观。政府应相信媒体,支持媒体合法合理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引导当事人应对和克服困难。当事人应当相信、理解和支持政府对事件的处理,支持媒体对事件的报道,配合救援力量进行自救和互助。媒体不仅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客观、真实、持续地向外界报告事件,而且要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动员当事人进行自救或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监督和促进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做好处理工作。三者之间的互动越积极、越理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就越有效、越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