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社会参与,加强违法处罚
《《食品安全法》有效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构。首先,有效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责任部门。食品安全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在以分段监督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督组织结构下,涉及15个部门。分段监督本身是正确的,但问题是分段后应该是全面的。如果只明确各监督阶段的责任,就不能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的链责任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传递和整体矛盾,因为没有一个部门最终会承担不安全食品带来的风险管理责任,从而导致看似明确的链责任实际上成为集体责任,并演变为缺乏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资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品安全发布食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督的跨部门协调奠定了国家制度基础。同时,地方政府的监督责任也得到了加强。《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使基层实施食品安全监督。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食品安全危害严重。如果以事件为监管核心,只有在事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才能重视和发挥作用。然而,失去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措施,改变以事件为监管核心的事后匆忙补救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赋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主要责任,完成了制度和机制之间的有效联系。这种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安排有效地保证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作用。这种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预防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符合国际标准,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同时,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涉及内部沟通和公共沟通两个方面。内部沟通主要是指共享、沟通、分析和监控政府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共沟通主要是指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共预警和公共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0条、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94条,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难以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应以一定的方式完善,确保整个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顺利运行。 三是加强社会参与,加强违法处罚,加强食品安全监督覆盖范围和威慑 《《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十条从食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科研单位和公民个人,规定社会参与的内容和方式,建立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利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形成三维社会监督体系,建立消费者普遍监督、行业协会专业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教育社会三维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社会监督主体的优势,加强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督范围和监督。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为深入贯彻新的实施 《《食品安全法》有效保障了公共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四个最严格的要求起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当然,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的制度、机制和法律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世界上任何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都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在第五章中,作者将讨论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是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历史阶段中国食品安全法的演变。中国有许多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不完善,部分法律重复、矛盾、缺乏协调和系统性,部分领域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需要全面的食品经营法律统一协调。[33]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各种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