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北京市 《地方二次立法在
(二、实施办法中的机制创新 我们对公共危机治理的定义与国内学者大力倡导的综合危机管理[64]非常相似,强调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利益共享和责任共享。也就是说,政府努力与公民社会、企业、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公民社会、企业、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治理危机。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个国家 《地方二次立法中的许多创新都很好地反映了公共危机治理的机制和模式。北京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和国家首都,无论是危机管理理论研究还是应急工作实践处于全国前沿,基于国内外有益经验、前沿理论和自身特点:应急决策指挥机制、应急联动机制、社会化机制、市场化机制和政府责任调查机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制度和机制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可以为我国大城市应急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是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实践证明,高效统一的应急管理制度和明确的职权决策和指挥机构对危机管理至关重要,是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快速有效应对危机的前提 《《应急响应法》明确规定了北京的应急管理制度和机制,包括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 在 《在实施措施中,坚持分级责任、区域管理的原则,创新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如区域、县应急委员会协调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相关应急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应急处置,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中心城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即市六区),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市、区、县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协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情况超出控制能力,直至国务院逐级报告。 行政领导机关、应急委员会、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常设办事处共同构成了北京市应急管理的完整体系,是将市、区、县、街道、乡镇各级联系起来的有机结合体。具体来说:(1)行政领导机关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中发挥主导作用。(2)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由市有关负责人、市有关部门、北京驻军、武警北京旅、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3)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应急响应,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有关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这里的根据需要只针对区、县政府,可以理解为远郊区、县必须设立,中心城区必须设立 (城市六区)是否可以设置取决于情况。市人民政府必须设立,实际情况也是如此。目前,北京有13个专项总部负责处理相关类别的紧急情况。(4)市、区、县应急委员会和专项应急总部设立常设办事处 (即应急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值班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由此可见,应急委员会是政府在危机管理中发挥行政领导作用的职能部门,是应急决策机构;应急指挥部是政府在特定危机应对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职能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这两个机构的结合可以被视为北京应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机构,充分反映了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控制作用。 根据该制度,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委员会做出决策,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决策,并负责具体的指挥和处置工作。虽然北京具有区域集中、区县密切联系的特点,但仍适用分级责任、区域管理优先的原则要求,避免长期管理和无序处理的混乱状态。因此,根据事件水平,《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一级决策和指挥机构进行指挥协调,哪一级协助,责任明确。例如:一般紧急情况发生后,由区县应急委员会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根据实际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助相关应急处置;重大或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发生后,由市应急委员会一指挥应急处置,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同时,根据北京的特点,如中心城区 (即市六区),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市、区、县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到现场指挥协调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情况超出控制能力的,应当逐级报告,直至国务院。无论哪一级紧急情况,该地区和县都有首要的控制和协助责任,这是合理的。 以上是北京的应急决策和指挥机制。其创新在于建立了权威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心,使政府能够统一指挥和迅速行动应对危机。与传统的分支机构、灾害类型和地区发生单一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