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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大部分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的宣教义务都作

时间:2023-04-05 15:30:52 作者:小编 点击:

  其中大部分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的宣教义务都作

  、客观、真实地向法人及市场组织或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风险信息,并且在部分法律规范中明确指出报告准确及时的公民或各类组织应当由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体现现行法律规范对公民及社会组织报告风险信息的鼓励和支持;如实传播指公民及社会组织,尤其是新闻媒体进行风险信息传播时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客观,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并且现行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未履行此项义务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公民及社会组织同样应当参与风险知识宣教活动,社会组织还应当在组织内外组织开展风险知识宣教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其中大部分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的宣教义务都作出如此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风险知识的公益宣传。此外还有部分法律规范指出各类各级学校应当把风险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风险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四)量化解构:多元主体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图5-8多元主体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相关条款占比图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各自的风险沟通权利与义务来看,超过半数的风险沟通条款规定的是政府行为,其次是市场,社会最少。单就政府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看,对政府应当履行的风险沟通义务关注更多,具体集中在风险信息报告、风险信息公开和对风险知识宣教方面,此外对回应也略有涉及。相比之下,关于政府风险沟通权利的条款较少,仅有少量条款赋予了政府保密权和调取风险相关信息的权利。就市场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看,法人及市场组织风险沟通的权利远少于义务,市场风险沟通的权利集中在风险行为举报权,知情权和质询权严重缺失。市场风险沟通的义务集中在报告风险信息,风险信息公开和风险知识宣教两项义务也有大量条款进行规定。就社会风险沟通的权利与义务来看,同样是关注义务远多于权利,举报权是现行风险沟通制度中公民及社会组织风险沟通的主要权利,对社会还应当拥有的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却涉及极少,其中质询权几乎没有得到制度保障。关于社会应当履行的风险沟通义务的条款数量较大,风险信息报告、风险知识宣教和如实传播的义务基本出现在了所有法律规范中。三、风险沟通制度之重构从风险沟通制度的解构可以看到,当前制度为风险治理多元主体进行风险沟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但仍存在如内容不充足、规定欠明确等,也存在部分权利与义务缺失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风险沟通制度的有效运行,只有系统地进行制度重构,才能保证风险沟通制度自身逻辑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推动风险沟通成为贯穿风险治理全过程的关键线索。(一)完善风险沟通制度中权利或义务规定第一,细化政府回应义务。除了向全社会公开风险信息等义务之外,政府还应当对社会 (包括公众、各类社会主体、各个服务对象)诉求做出回答、答应或相应[51]。体现在风险沟通中,主要包括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风险咨询、风险信息公开申请等合理要求作出回复,对在各种渠道大肆传播的虚假信息进行辟谣等。当前我国城市风险治理制度体系对政府回应却关注很少,仅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获取信息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其余法律规范对风险治理中的政府回应即使有所涉及,也大都停留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公民、市场的举报并展开检查,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对举报者作出回复。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从制度文本上就缺乏对政府回应的重视。没有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政府回应义务的履行也就无法可循,使政府回应在制度层面上就受到了阻碍。因此,风险沟通制度的重构关键之一是在制度文本中细化政府回应义务,明确规定政府回应义务的具体要求,如回应时限、回应渠道、回应主体和回应对象等,从而使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通过政府的回应更好地了解风险信息并理解政府应对风险的行动和理念,积极采取风险防范行为,实现真正的治理;同样使政府更好地了解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风险社会中的特殊需求,使政府的风险应对决策更能满足公民社会的要求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实现多元主体在风险沟通中乃至风险治理中的共赢。第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降低风险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的基本目标[52],随着对风险的认识度和敏感性也逐渐提升,处于信息不对称中不利地位的社会个体和组织开始表现出对风险信息知情权的强烈需求。在风险沟通中主要包括市场组织中的员工有权从法人及市场组织处了解风险信息或通过申请来获取法人及市场组织为主动公开的风险信息,以及公民及社会组织有权从政府及法人和市场组织处获悉风险信息或提出申请来促使其未主动公开的风险信息。宏观层面上知情权是公民必须享有的人格权之一,微观上市场与社会的风险知情权应当是市场与社会依法拥有的风险信息被动告知和风险信息主动申请的双向风险沟通权利。现有的风险沟通制度体系仅有零星的条款涉及风险知情权,绝大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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